******有限公司
中蒙跨境铁路项目
粉料罐询价邀请函
(采购:粉料罐 )
编号:CRCC-DQJ05-JBZZX-SBXJ-2025-01
******有限公司中蒙跨境铁路项目(粉料罐)进行询价,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6月17日12:00 前登录铁建云链平台(网址:******)完成注册,再进入铁建云链平台的“供方子门户”,在所投标段(包件)点击参与投标完成线上报名工作(具体操作参见“铁建云链-“小鹿课堂”-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铁建云链客服电话******88。
需求明细一览表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送货地点 | 使用时间 | 使用时长 | 备注 |
粉料罐 | 300t | 个 | 14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镇 | 2025.7.1 | 2025.07.1-工期结束 |
一、验收方式
项目部指定地点现场制作并安装完成后联合验收。
二、付款方式
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50%,六个月内支付至90%,剩余10%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12个月。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格书)
1.物资名称:粉料罐
2.规格型号:300吨
3.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
4.材质要求:直支腿管直径不得低于325mm,厚度不低于8mm钢管,直支腿斜撑管直径不得低于108mm,厚度不低于4mm,钢管下锥体钢板厚度不低于8mm,筒体直径下二节钢板厚度不低于6mm,三四节钢板厚度不低于5mm,上三节钢板厚度不低于4mm,顶盖花纹钢板厚度不得低于5mm,加强钢圈不得低于8号槽钢,
5.技术要求:粉料罐直径5200mm,支腿中心距3600*3600mm,出料口法兰(DN300)距离底板高度7680mm(粉罐总高度(即支腿板至罐顶高度尺寸)要求直线误差不大于20mm,罐体的圆度误差不大于15mm)。
6.底漆为两道,要求为防锈底漆,厚度为40-50um:面漆为两道,要求为调和漆,厚度为50-60um 粉罐面漆具体颜色根据甲方要求。
7.适用条件(或环境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8.试验检测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9.验收条件:现场安装完成后联合验收。
10.质保期要求:12个月。
11.其他要求:满足以下尺寸要求,外观颜色以项目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洋 ****** 代明辉******158
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镇(甲方指定位置),安装需到境外(距离甘其毛都口岸10Km)。
******有限公司
中蒙跨境铁路项目
2025年06月12日
5.1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使用时间时间 | 备注 | ||||
1 | 粉料罐 | 300t | 个 | 14 | 2025.07.1 | |||||||||
合计(小写): | ||||||||||||||
合计(大写): | ||||||||||||||
说明:1.以上报价乙方须保证性能状况良好。出厂费用、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调试等交买方前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需提供粉罐焊缝检测、材质分析等报告; 3.水泥罐需配置脉冲除尘器、压力安全阀、手锤料位仪、蝶阀,气吹破拱装置、缆风绳。 4.报价含吊车(卸车+制作吊车)含安装(安装地点在境外)项目免费提供制作场地 5.开票类型:专票 税率: | ||||||||||||||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 ||||||||||||||
授权代表签字: | ||||||||||||||
日 期: |
5.2报价陈本分析表
采购人名称: | 采购编号: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5.3技术说明(详细配置)
5.4******银行承兑或铁建银信支付货款。
5.5营业资质
5.6类似业绩
六、格式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保证、承诺、澄清,就相关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本合同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买方与卖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所订设备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产品。
1.4“服务”指卖方提供的针对设备的运输、保险、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等技术支持和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的与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等相关的技术培训。
1.5“技术资料”指与设备或服务相关的技术参数、规格、图纸,以及与设备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交付使用、性能测试、操作及维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箱单、图纸、合格证、实验报告、检验报告、操作手册。
1.6“质量保证期”指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保证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解决设备可能出现有关问题的期限。
1.7“施工单位”指 [******有限公司],系具体使用设备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为 [ ]。
1.9“监理单位” 是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和计量单位,则应符合合同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生产、供应、质量初验、交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文件签认、结算、申请付款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授权书提交前,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签字盖章栏载明的信息为准;授权书提交后,授权书中载明的联系信息与签字盖章栏中载明的信息均为有效送达信息。
3.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3.1条的职责。
3.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见签字栏)。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EMS特快专递送达,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使用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买方使用特快专递向合同中载明的卖方联系地址邮寄材料时,若发生送达地址及联系人错误、卖方拒收等无法正************委员会通过双方确认的电子邮箱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的,送达行为有效。
4.1在交付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及符合国家要求的设备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4.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约定的交付地点或设备的最终使用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付之前对设备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5.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及设备具体情况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约定交付地点。由于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2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设备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5.3卖方应在设备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卖方认可卖方代表、被授权人、送货人员、跟车/船人员、车/船司机及其他非买方工作人员等对相应批次货物出库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单据签认的效力。
5.5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保险、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由卖方承担。
6.1卖方应随每批设备发运附一份设备清单(发货清单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须与合同中载明的设备信息一致)、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6.2设备运抵交付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出设备清单对到货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出厂的标准。
6.3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质量的依据。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6.4买方有权对初验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承担更换和修复的全部费用。若买方、施工、监理单位收货时可直观看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明显瑕疵,则无需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卖方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瑕疵的设备。若设备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使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明显瑕疵,卖方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5买方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的权利不因设备在卖方制造厂起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被放弃。
6.6买方指定的设备验收人为 [ ],其有权代表买方签收并核验设备,但无权对货款、质量等进行确认,非该人签收的设备及签认的双方往来资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7.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下列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1.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7.1.2提供设备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7.1.3为所供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7.1.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8.1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8.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技术参数等。
9.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并经买方初验合格后,凭以下单证向买方结算价款。
(1)当期应付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应根据买方的书面指示开具);
(2)******银行账号,加盖卖方公章并由卖方代表签字;
(3)买方出具或签认的全部单据原件。
(4)加盖卖方公章的全部《发货清单》《送货单》等单据原件。
卖方向买方申请结算时,应提交以上全部单证(原件1份),阶段性或全部结算完成后,结算时未纳入结算的已供应设备因无法核实款项真实性,视为卖方自愿放弃主张相应款项,此后无权再向买方主张或索赔。若双方未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最终结算,则买方支付完毕已结算款项时视为已进行最终结算,此后卖方无权再向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主张或索赔。
买方已向卖方充分释明上述单证对结算付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因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全部单据导致买方无法按约定结算付款或结算付款延迟的,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无权对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卖方已了解并充分知晓相应风险。
9.2币种: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9.3价款结算及付款约定:
设备含税价款金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价款金额为¥[ ]元(大写:[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 %),税款金额为【 】元(大写:[税额(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该款项已包含设备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调换、维修等与设备相关及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卖方无权再要求买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因款项争议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本合同发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相关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增值税发票条款》。
[卖方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设备50%价款,剩余30%的价款在该批设备交验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6个月内支付10%,剩余10%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12个月。]
10.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和服务。
10.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0.3卖方需确保已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不能对环境及人员健康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0.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双方若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可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仅需部分检测,无需全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检测费用及维修更换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同意主动承担则买方有权从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10.5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0.6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设备的合法持有者,对设备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设备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包括诉讼、仲裁等),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卖方应自费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0.7质量保证期自设备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详见技术规格书。
11.1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设备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视供应情况,买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制造地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
11.2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1.3监造设备通过卖方检验合格,且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协调解决。
11.4买方的监造行为,并不代表买方认可设备的质量,且不免除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付地点和交付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同时,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2.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单台(套)设备价格不调整,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12.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设备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另行协商,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承诺不提出异议并且不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12.4若买方实际采购数量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量,不视为买方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3.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书面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3.3若卖方未能按13.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3.4因设备质量问题或缺陷,直接引发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间接引发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或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0%。
14.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付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4.2除合同条款第13.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价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交付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2.5%计扣,直至交付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根据第15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5.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5.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3.1款等其他义务;
15.2第17.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应按照第15.3款规定办理。
15.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5.1款的约定,解除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与未交付类似的设备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6.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瘟疫、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政府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若受影响一方未及时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则免责条款在本合同中不适用,受影响一方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16.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6.4若卖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且已履行通知义务,但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经过可能给买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买方施工需求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单方解除合同时,可以依本合同单价优先购买卖方已生产完成可随时交付的设备,除此之外,无需再向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第 [3]种方式处理。
3. 仲裁:向 [******委员会(成都开庭)]申请仲裁,按照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8.附则
18.1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文件;
(2)******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采购明细表;
(6)技术规格书;
(7)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8)本合同附件,如销售范围及单项价格表、技术规格书、交付批次及时间表。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以上述顺序在先者为准。
18.2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都无效。本协议合同标题及每一条款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18.3在没有买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或概括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买方是否要求解除合同,均有权要求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可在欠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向卖方追偿。
18.4其他约定(本条款属专项条款,如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约定为准):
[1.水泥罐验收除第6款约定的验收条款外,乙方还需要提供粉罐焊缝检测、材质分析等报告;
[2水泥罐厂家附带:脉冲除尘器1台、压力安全阀1台、手锤料位仪1套、蝶阀1台、气吹破拱1套、缆风绳;底漆+面漆;
[3报价含吊车(卸车+制作吊车)含安装(需境外安装)
18.5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若未约定签订日期的,以买方持有的合同中记载的日期为准。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采购明细表
3.技术规格书
4.廉政协议
5.增值税发票条款
6.诚信合规协议
7.第三方合规申明
(以下无正文)
盖章签字栏:
买方 | 卖方 | |
企业全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纳税人身份 | ||
纳税识别号 | ||
邮寄地址 | ||
联系人 | ||
电子邮件 | ||
手机号码 | ||
投诉网址 | ******/vm/rk2rjj0.aspx |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签字 |
手写第二行中加黑部分承诺: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 |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致 :
我单位现授权 (姓名) ,(性别) , (职务),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从事下列各项事宜:
1.代表我单位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签认招投标程序性文件、修改投标报价、签署澄清资料、接收往来资料,以及与投标工作相关的一切事务。
2.代表我单位签署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签认往来函件、确认收发货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型号、送货日期等)、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办理货款申请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
3.本授权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我单位更换委托代理人,需及时书面通知贵单位,并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对我方不利的后果。原委托代理人与更换后的委托代理人所从事的行为,我单位均予认可。
4.本授权不允许转委托(授权)。
在贵我双方经济往来中,该代理人从事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与我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单位将自愿、全部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含税总价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总价 | 税率 | 税款 | 交货时间 | 备注 |
1 | 2 | 3=2*1 | 4=2/(1+6) | 5=4*1 | 6 | 7=3-5 | ||||||
1 | 粉料罐 | 300t | 台 | 14 | 以甲方实际需求时间为准 |
1.以上需求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附件4
廉政协议书
买方:
卖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杜绝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维护双方权益。经双方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劳务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1.买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处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买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买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卖方施工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卖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行业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劳务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买方代表: 卖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增值税发票条款
1.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发 票 名 头:******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1G
地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电 话:******
开 户 行:******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账 号:************8888
2. 卖方须依法合规缴纳各项税费,须及时、准确向买方提供依法合规的发票,且在每期付款前提供上一期真实有效的完税证明有关资料,包括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证明资料。
3. 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4.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卖方应及时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5.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税率不符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6.因卖方各种原因(包括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卖方其他各种原因和事件影响等),导致买方出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及其法人单位信誉损失;买方及其法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限损失;买方及其法人单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7.卖方必须以合同约定账户收款,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合同约定卖方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人单位名称相符,否则买方不予支付拨款。
8.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10.卖方需在开具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1.如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做相应调整。但国家调整对应增值税税率前,买方已经入帐但卖方尚未开具发票的价款,卖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税率向买方开具发票,税率仍按调整前的增值税税率执行。
(以下无正文)
附件6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至少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卖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卖方及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卖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卖方、买方或买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卖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买方披露的情形外,卖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卖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赔偿
卖方承诺:买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卖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买方认为卖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卖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卖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买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卖方支付赔偿。
九、审核权
卖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卖方同意,经买方事先通知,买方或买方******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卖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买方******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买方独立承担。
十、费用
卖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卖方承担,买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调查通知
卖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买方;此外,如卖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买方。
咨询举报邮箱:crbgflhgb@126.com。
卖方单位盖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7.
第三方合规申明
下述签字者(“第三方”)为各单位的___供应商__(请填写采购相对方身份,如供应商、分包商、保险商等)。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申明并保证如下:
一、采购相对方被告知并收到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类似反腐原则,及我国的公平竞争、投标和采购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为各单位提供__水泥罐_(请填写合同内容)时,采购相对方同意遵守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尤其要说明的是,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请参见调查问卷中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提供、承诺、安排、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好处,从而影响公务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责,帮助采购相对方或各单位获得、保持业务或获得好处。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实陈述,明知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意图误导另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它利益,或逃避任何该采购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采购相对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参与任何与其他方的安排,包括与其他方串谋从而不正当影响公司的投标过程。
三、采购相对方熟悉并理解与各单位业务往来地区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和采购等相关法律条款。采购相对方未曾违反上述法律,并将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前提下履行义务。
四、采购相对方代表的公司、实体,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均未因投标或采购中的贿赂、腐败、串谋、欺诈、妨碍等不当行为,或因触犯商业法律,在本国或外国接受刑事调查,或被采取民事或刑事强制措施。
五、采购相对方没有未在调查问卷中披露的所有人或其他受益人,持有少于5%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受益人除外。
六、采购相对方向各单位提供服务不会违反采购相对方对其他客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对方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排他协议。
采购相对方承诺,一旦本申明不再准确完整,采购相对方将立即通知各单位,并提交补充更新报告。
卖方单位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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